很多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如销售额几个亿、有多个分(子)公司等,往往会考虑到组建集团。在集团化之前,只有厘清集团组建的利弊并通盘考虑,方能做到心中有数,统一思想和行动。
一,企业集团化的意义
毋庸置疑,集团化能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影响力,整合统筹集团内部资源。企业集团化的意义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
税务筹划,降低税费
各个子公司可能在不同的地区从事不同的业务,可以把集团内部各业务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子公司,达到缴纳低税费之目的。
(2)
提高银行授信额度
集团内部各业务合并报表,更能赢得银行的重视,必然提升与银行的谈判能力,获取银行支持,提升资信等级。
(3)
发挥“母合效应”
集团总部统一指挥,为各子公司进行价值创造活动,如统一政府公关、统一采购、统一营销、统一人力资源调配等。
二,企业集团化的条件
当然,正式登记集团时,如果原来各公司没有股权关系,即母子公司关系,是独立的各个公司,则需要进行股权变更,形成母子公司。这会涉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问题(20%所得税)。在不同的地方,税收政策差异较大,有的地方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或者上市,就会有税收优惠,因此,各企业在组建集团化过程中需要尽力争取。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颁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 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三,企业集团化应注意的事项
有的地方政府为鼓励所在地企业“做强做大”,也会出台一些自己的集团组建登记规定,例如,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印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凡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允许分期缴纳,首期不少于法定低限额的50%,余额1年内补足。
(2)放宽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以上。
但有的地方在集团登记上放得过松,导致很多集团名不副实、滥竽充数,以致后来又取消了之前的规定,改为统一按照国家工商局颁布的规定执行。如2005年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的《温州市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实施办法》,大大降低了集团登记的门槛,已于2007年市政府第10号令废除。
所以,组建集团首先要参考国家工商局的颁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还要考虑所在地是否有另外的规定,并且要考证该规定是否继续有效。
文章来源:本文摘自经邦股权咨询专家郑波老师的著作——《第三方》!经邦资深合伙人郑波老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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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为数百家企业集团提供过股权激励、集团管控等领域的咨询服务 ;
发表多篇文章:《股权的力量:走向寡头的战略选择》、《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五大常见误区》、《阿米巴经营之我见 》、《股权激励——连锁门店激励新模式》、《浙江E集团人力资源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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